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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包裝在國際貿易中有怎樣的要求
由於人們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綠色”、“環保”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因此,在社會上出現了一個時尚的話題:綠色環保包裝。因此,設計者有了更高的設計追求,即要讓包裝對產品起到保護作用,又要減少其對環境的污染。設計者在設計過程中緊緊抓住了設計的內在要素(包裝材料)和外在要素(結構造型、圖像、色彩及文字等),有意識地給予和提高人們的綠色環保意識,推進整個綠色環保包裝的進程。
包裝對環境方面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主要是由於包裝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裝廢棄物和包裝容器結構所引起的。傳統的天然包裝材料,如木材、棉花等均可能將危害生態環境和經濟作物的蛀蟲、紅蛉蟲、線蟲等帶入進口國,危害當地的森林和農作物,同時還可能帶入各類細菌,影響人、畜的安全,新開發的化學合成材料,如pvc塑膠難以自然降解,在被當作廢棄物加以焚燒時會污染大氣;在生產發泡性襯墊塑膠的過程中,含氯氟烴(cfcs)發泡劑的使用會破壞臭氧層,危害人類的生命安全;大量的包裝廢棄物嚴重地污染了環境,所產生的垃圾及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包裝容器結構不合理會對使用者或食用者的安全與健康造成危害,有的會對環境造成破壞。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國共同的未來》中呼籲使用綠色包裝,各國也先後對綠色包裝採取了很多環保措施,綠色包裝由此興起。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實施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護生態環境和人身健康安全。對包裝的綠色要求,正是適應了這一趨勢,對世界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1)減少了包裝廢棄物的數量;
(2)保護了生態環境;
(3)減少甚至消除了貿易夥伴國之間因包裝物極其填充材料給環境和人身健康安全帶來的交叉影響;
(4)提高了出口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5)適應了當今世界的貿易要求。
綠色包裝一般是指對生態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無害,節約資源和能源,能重複或再生利用,可促進持續發展的包裝。也就是說,包裝產品從原材料的選擇到產品的製造、使用、回收和回廢棄的整個過程均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發達國家就此提出了“4r+1d”原則,4r是指:reduce(減量,即在滿足包裝的各項功能條件下,儘量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reuse(可再重複使用、有效利用)、recycle(可再生製品,即再迴圈使用)、recover(焚燒不污染在氣且能量再生);1d是指degradable(可降解,不產生環境污染)。在此基礎上,隨著科學的進步,綠色包裝可能會有更多的內涵。總體而言,綠色包裝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安全不造成負面影響;
(2)在具有包裝功能的條件下,用料應該最省、包裝廢棄物最少;
(3)包裝能夠回收再用或包裝材料能再生利用;
(4)不能回收再用或再生包裝材料應滿足:包裝廢棄物焚燒時可產生新的能源或不產生毒氣而發生二次污染;
(5)包裝材料在使用後能自行降解,掩埋後能腐化分解自行消失。
二、國際貿易中對綠色包裝的要求
目前,在國際上綠色包裝制度已成為發達國家設置綠色標準的主要內容之一。綠色包裝制度就是要求進口商品包裝節約資源、用後易於回收或再利用、易於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保護環境資源和消費者健康。根據這一制度原則,近幾十年來,發達國家相繼採取措施,制定了含有環保措施的關於包裝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制定綠色包裝的法律、法規。許多發達國家通過實施法律、法規要求進口的產品包裝及其廢棄物的處理遵守該國的法律、法規。
2、規定使用某些包裝材料。為了保護本國的資源、農作物、建築物、水源和森林,防止因包裝物中的病蟲、細菌、微生物等造成危害,許多國家對包裝物做出限制,嚴格檢驗和處理規定。如禁止使用木材、稻草、微生物等造成危害,許多國家對包裝物做出限制,嚴格檢驗和處理規定。如禁止使用木材、稻草、舊麻袋等傳統天然包裝材料,禁止使用含有鉛、汞和鎘等成分的包裝材料等等。
3、徵收各項原材料費、產品包裝和廢物處理。向生產包裝材料的企業徵收各種稅(費),若產品包裝中全部使用可再迴圈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部分使用再迴圈材料,則徵收較低的稅;若全中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迴圈材料,則徵收較高的稅。
4、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塑膠。如美國、歐盟、日本等國,禁止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塑膠,對包裝用品的設計、生產、商品化,必須能再利用和再生。
5、強制執行再迴圈或再利用法律。許多國家規定,啤酒、軟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迴圈使用的容器,如德國、法國、荷蘭、丹麥等許多國都制定了再利用活動,並規定了各種包裝物的回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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